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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闻自由权的整合要注意区分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9],所以公民的新闻自由权也相应地存在“积极”范式和“消极”范式,二者统一于新闻传播活动中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新闻自由的六种权利
综合以上的原则及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应该包含以下几种权利:1. 创办新闻媒介权; 2. 对新闻媒介的选择权3.知晓权(right to know) 4. 对媒体的接近权(right of access to media) 5. 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6. 新闻侵权的诉讼权 。以下将一一说明:
1.创办媒介权:
创办媒介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本权利。创办新闻媒介被视为最重要的新闻自由权⒀。虽然传统的新闻自由理论提出的“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被媒体资本的垄断所毁坏,但它作为一种新闻理念,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互联网、博客、论坛等等,大大降低了个人创办媒介的成本(运转资金、发行渠道、人力资源等等成本),相对而言来自其他因素的阻碍可能大得多,如政府管制。因此,重新强调公民的创办媒介权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2. 对媒介的选择权:
新闻的商品性决定了公民与媒介之间存在商品交换关系,消费者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自由选择而不受强迫。在媒介受到严格控制、媒介资源匮乏的时代,它是保障公民不选择任何媒介的权利;而进入信息时代,媒介资源越来越多样,受众享有的选择权也越来越大。但侵害这种选择权的行为也不断发生,如媒体之间为了竞争,有通过政府渠道的强制征订、有无孔不入的媒体广告侵入私人生活领域。对媒介的选择权将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知晓权(right to know)
又称"了解权"、"知情权"、"获知权",它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大众传媒了解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法定权利。既然人民大众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只是实现民意的机关,那么,民众就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其中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来了解政府工作的一切情况。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有效地行使参政、议政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和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10]。
而在西方国家,随着社会高度复杂化和日益信息化,知晓权还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人们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渠道来进行普遍的社会交流,获知公共信息。因此,提出知晓权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4. 对媒体的接近权(right of access to media)
接近权是要寻求一种让所有人都能够有机会表达或由他们的代表表达的参与性媒介运作机制。它是指作为受众的公民有权接近和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主张、意见,有权要求大众媒介刊登或播放其意见、广告、声明、反驳等,有权要求大众媒介传播自己想要的有关信息[11]。
在西方国家,接近权目前的形式有反论权(right of reply)和意见广告(刊播权)。反论权也称答辩权,指受众面对媒介发表的批评自己(或与自己对立)的意见,可要求该媒介免费提供版面或播出时间进行反驳的权利。意见广告则是大众付费通过媒介发布信息。
接近权还包括更正权(right of correction),即媒体出现事实错误、重要文字差错,或报道的价值观有危险倾向,受众有权要求进行更正进行检讨,并对受众有疑问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进行说明。
5.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隐私权最早由美国人沃伦(Samuel D. Warren)与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最早提倡的,他们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但随着时间推移,隐私权早已突破最初的内涵,如今仍扩展到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公民通过不与新闻媒体合作的消极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被视为公民新闻自由权的一种。作为公民新闻自由权的隐私权在本文作狭义理解,它是指公民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排斥新闻媒介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当然,隐私权也可以自愿放弃。
6. 新闻侵权的诉讼权
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公民有权依法抵制来自传媒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公民随时可向法院控告侵权者,依法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要保证公民的这种诉讼自由,并予以相应的程序上的便利。
最后,还有必要对新闻自由、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作一些补充说明。新闻自由是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民主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职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特殊实现形式,是为保障公众间接行使新闻自由权而产生的必要形式[12]。如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写道:“人人都应该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新闻人员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作为他们有效地进行工作的基本条件。”
所以,新闻工作者除了与一般公民拥有同样新闻自由权外,还必须拥有专门的采访权、传递自由、隐匿权(也称保护消息来源权)、驳回起诉请求权[13]等权利,以保障公众的新闻自由权。
作者简介:万小广中国社科院新闻系0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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